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余款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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