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抚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司)因与被申请人杜*、杨*、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铁民一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泽**司申请再审称:原审遗漏诉讼主体。原审认定高文*驾驶车辆进入因施工而禁止通行的道路,铁岭县公路段为施工单位,没有设置路障,处于开放状态,导致事故的发生,铁岭县公路段存在过错,应追加其参加诉讼,原审未予追加,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在一审判决下达前,一审原告杨**去世,本案本应中止审理,但原审法院依然将杨**列为原告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予以维持,程序违法。本案认定高文*负主要责任,适用法律不当。现场勘查记录表明是被害人苗*占道逆向并超速行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原审判决给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没有法律根据,被害人均为农村户口,对被害人按城镇标准赔偿相关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泽**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