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仁库诉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赵**、大连公**限公司汽车四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张**与鞍山**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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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本钢板**技术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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