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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卜仁库诉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仁库诉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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