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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戚*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125元,被告周某某承担125元,退回原告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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