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彭**、一审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铁民一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彭**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使再审申请人与彭**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彭**的职责是开车,没有人安排其平车,故其在擅自平车时不慎摔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之母与王**之间的录音资料,能够证明彭**与李**、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原审时王**承认该录音资料内容是其本人所说,李**亦未提出异议。据此,原审认定彭**与李**、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李**关于原判认定其与与彭**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李**提出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及彭**应自行承担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