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本**司技术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溪**民法院(2011)本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本溪**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赵**、大连公**限公司汽车四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张**与鞍山**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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