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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3)沈**一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刘*、刘*殴打了李**,并造成李**受伤住院的后果,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刘*的陈述不属实,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伪造的。(二)一审法官审理该案时有受贿行为。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刘*提交意见称: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判决认定李**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李**提出刘*、刘*的陈述不属实,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伪造的,以及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受贿行为,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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