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张**与杜**,康平县农村经济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苍**与田**、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辽宁**局总医院、法库县公安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吴**与盘锦泰**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晟*建筑安装工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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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李**、宽**园酒店、李**、陈**、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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