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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