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李**、宽**园酒店、李**、陈**、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李**、宽甸德隆园酒店(以下简称德隆园酒店)、李**、陈**、一审被告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丹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申请再审称:事发当日德隆园酒店的保安曾拦住我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是三**公司过来放气球的,保安放行,德隆园酒店作为场所的管理者的身份是确定的。李**雇佣三**公司放气球及摆放彩门,其并非一般消费者,而是雇主,我与李**也是雇佣关系。我在充填氢气球过程中没有操作不当,氢气瓶爆炸是因产品质量有问题,依法我不应承担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写明了事故原因是密封圈老化及没有减震防撞击胶圈出现静电,我起诉要求撤销事故调查申请批复报告,法院裁决不予立案,认为此报告是不具有强制力指导性行为,那么一、二审法院采纳此报告认定我操作不当是错误的。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德隆园酒店提交意见称:宋**主张我方是管理者是错误的。我方作为经营者,只对入住酒店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宋**不是酒店的客户,我方对其没有管理义务。本案是因氢气球爆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完全是宋**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是赔偿责任主体。宋**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李**提交意见称:我与宋**之间不具备雇佣关系的特征,我是以消费者的身份接受服务。我为母亲办寿宴,将礼仪部分交由三兴婚庆礼仪服务部承接,宋**在使用氢气、放飞氢气球过程中发生氢气瓶爆炸。以上事实证明,我作为消费者在酒店办寿宴,没有义务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责任,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宋**使用氢气瓶爆炸,无论何种原因、后果,均由氢气瓶生产者和使用者承担责任,我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陈**的损害后果与我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宋**将我的身份确定为雇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德隆园酒店在本案中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提供释放氢气球的场地,该场地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氢气瓶爆炸,与案涉侵权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宋**主张德隆园酒店侵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依据本案事实,李**、徐*、宋**均是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独立完成工作成果,不受他人的管理和约束,并依据工作成果获得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一、二审认定当事人之间为承揽关系具备法律依据,宋**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关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问题,首先,氢气瓶是由宋**提供并使用,爆炸并导致他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该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人是宋**;其次,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分析报告认定宋**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空飘气球业务,无有效操作证件,并在运输及使用气瓶时操作不当,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泄露氢气遇静电发生爆炸,进而引起气瓶爆炸。宋**的行为明显有过错。一、二审判决认定宋**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适当。关于是否产品责任问题,宋**提供的录音等证据,证明力不足以推翻事故调查组作出的报告;其提供的行政裁定书,只能证明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能证明该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况且,上述证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条件。宋**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是因产品质量因素导致,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