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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维山、李**、侯**与刘**、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侯**、李**、侯**因与被申请人刘**、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铁民一终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侯维山、李**、侯**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一,本案的起因系二被申请人到三再审申请人家中,致使三再审申请人无辜受难。三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三再审申请人承担30%责任无事实依据。第二,三再审申请人的伤系二被申请人共同作为,应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且三再审申请人的医疗费用经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为合理费用,因此,二被申请人应合理赔偿三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有相关证据证明,因双方发生纠纷并互相厮打,由此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排除再审申请人具有一定过错,原审判定其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且本案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期间未提出上诉,并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田**参与殴打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节,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侯**、李**、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侯维山、李**、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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