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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辽宁**局总医院、法库县公安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辽宁**局总医院、法库县公安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3)沈**一终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我所患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肺炎病是在法库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及在辽宁**理局总医院服刑改造期间所患,二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在原审期间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均未同意。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于200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06年确诊为“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依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杨**所患疾病与辽宁**局总医院、法库县公安局的监管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且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患有的肺结核疾病系在辽宁**局总医院、法库县公安局关押期间所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申请人的监管行为侵害了其身体权、健康权。故杨**主张辽宁**局总医院、法库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杨**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杨成术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成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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