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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腐设备厂与王**,沈阳重**责任公司,北方**限公司,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阳**腐设备厂(以下简称沈**石化)因与被申请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2)沈**一终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沈**石化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沈**石化的义务是向王**支付运费,而货物的运输义务是由王**完成。本案事故是在卸车解吊绳过程中发生,所以发生事故是由于王**的员工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定进行操作,并且卸货解绳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损失理应由王**负责。二审判决让沈**石化承担5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沈**石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朱**的损害发生是由于沈**石化存在过错,因为运输货物为大型的钢结构管件,在运输过程中的装卸、摆放、固定并非一人之力就能完成,必须借助大型设备,并有专业技术的装卸工人操作。沈**石化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派两名人员负责押运及指挥,装货、卸货、绑绳等都是他们负责。沈**石化主张货物的摆放、固定由司机一人负责与事实不符。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朱**作为运送货物的司机,是在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下车解绳准备卸货时被车上滑落的货物砸伤。因此,此次事故中货物的装卸、摆放、固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及安全标准,与朱**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王**与沈**石化之间虽然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对于货物摆放、装卸、固定等并无书面约定。原审庭审中,沈**石化自认此次运输的钢件的是由其负责用吊车将钢件摆放上车,但双方均主张货物装车后的摆放及固定绑绳工作由对方负责,但均无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承担此项义务。结合本案案情及日常生活、生产规律可以推定,首先,本案中所说的“装车”应该作广义解释,即包括吊货上车、摆放平整、固定绑绳等一系列操作步骤。其次,案涉运输货物为大型的钢结构管件,此类大型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装卸、摆放、固定并非一人之力所能完成,必须是借助大型的吊车设备,并由有专业技能的装卸工人操作才可以完成。而且基于运输安全考虑,对此类大型设备的摆放、固定绑绳亦应该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应该是专业装卸工人才能掌握专业技能。再次,从王**提供的事发后现场照片可以看到,货车上钢件的摆放高度明显超过货车车身许多,而且固定钢件所用钢丝绳的数量、质量也明显不符合标准,足以证明?在装车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进而导致钢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倾斜,最终将朱**砸伤。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认定沈**石化与王**对朱**的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沈**石化、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沈阳**腐设备厂、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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