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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大洼县管理管理段与被申请人陈**、李**、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大洼县公路管理段因与被申请人陈**、李**、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大洼县公路管理段申请再审称:1、交警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在事发路段较远处有两个明显的坑洼,并没有被雨水覆盖;2、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据并不在事故车辆行驶路线中心线的南侧;3、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事故车辆存在压到被雨水淹没的路坑上的情况。再审申请人大洼县公路管理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再审申请人负责管理的路段,原审证据证明在事发路段存在多处坑洼,再审申请人认为事故的发生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证据不足。

综上,大洼县公路管理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大洼县公路管理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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