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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与田**、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苍**因与被申请人田**、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锦民一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苍**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新证据证明法官枉法裁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法律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金*提交意见称:苍**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阅一、二审卷宗,苍**一审诉状中写明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303元(详细见明细),但卷宗里没有明细,从庭审笔录反映苍**一审庭审时就提出了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其一审时未提供充分证据,其二审时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一审时苍**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10508元,包含按新的标准计算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一审庭审时审判长明确告知限其三日内补交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费,但其没有补交诉讼费,二审庭审时,审判长明确告知苍**因其一审中没有交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费,所以二审对精神抚慰金部分不予审理(没有释*误工损失不予审理)。所以从原审卷宗的情况看,没有反映出苍**未交纳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费用,故二审判决以苍**未交纳误工损失的诉讼费用为由,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妥。另,从苍**受伤过程的实际情况看,原审判决苍**承担主要责任亦欠妥。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辽宁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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