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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康平县农村经济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康平县农村经济局、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3)沈**一终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康平县农村经济局提供的验收手续取得程序违法并且真实性存在疑点。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排水沟是康平县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0年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排水沟清淤工程北四家子段中的一段,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排水沟已于2012年6月10日经康平县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交付康平县北四家子乡菜园子村使用和管理。申请再审时,张**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事发时该排水沟已由县级部门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因此,康平县农村经济局已经不负责该段排水沟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另,二审时张**对于康平县农村经济局提供的验收手续的质证意见是未经省里验收,不予认可,现其提出该验收手续取得程序违法并且真实性存在疑点,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张**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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