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对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倪某某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