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敏诉被告洪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敏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张**与杜**,康平县农村经济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苍**与田**、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辽宁**局总医院、法库县公安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吴**与盘锦泰**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晟*建筑安装工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王*与被申请人大连**街管委会、中山区政府人身损害赔偿申请再审裁定书
宋**与李**、宽**园酒店、李**、陈**、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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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艾**、艾**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城**理处、凤城市水利水产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