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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3)沈**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主张郑*用篮球将其砸伤,应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但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到的伤害与郑*的用篮球砸其头部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关于张*主张原审剥夺其辩论权利一节。经审查,一、二审庭审笔录均记载存在法庭辩论程序,且张*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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