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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3)沈**一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唐**在急救中心支出的644.24元西药费及在社区医院支出的889元西药费与本案无关,法院不应支持。(二)唐**的交通费计算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殴打他人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因琐事与唐**发生纠纷时,未能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将唐**打倒在地,并因此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王**应对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关于王**主张唐**在急救中心支出的644.24元西药费及在社区医院支出的889元西药费与本案无关,法院不应支持的问题,经查,唐**在被王**打倒在地时已年过70周岁,属于老年人,为确保身体健康,其在急救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处支出的费用是确认伤情和治疗的必要支出,赔偿义务人王**如对医药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王**未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主张唐**的交通费计算有误的问题,原审法院结合唐**诊断伤情的状况,酌情支持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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