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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艾**、艾**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城**理处、凤城市水利水产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艾**、艾**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城**理处、凤城市水利水产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13)丹民二终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诉称的受害人死亡原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在事发河道采砂,对采砂形成的砂坑没有及时回填处理,致使河道内存在安全隐患,对艾**、艾**的父亲艾**的死亡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艾**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判决由吴**赔偿艾**、艾**损失费88900.15元并无不当。吴**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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