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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3)沈**一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孙*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判决孙*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孙*高血压、高血糖与本案无关没有法律依据。孙*疾病是由于朱**的伤害后造成身心紊乱所致,朱**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再审申请人孙*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孙*提出其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比例问题,孙*与朱**发生纠纷事件的起因系孙*家的热水器置于朱**家房顶而至双方产生矛盾,作为引起矛盾产生的一方,孙*在朱**找其解决问题时,本应积极协商,尽力化解矛盾。但孙*却未能够有效克制自己的情绪,致双方发生纠纷,故原审法院判决其对本次纠纷的损害结果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其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高血压、高血糖与本案无关错误问题,因高血压、高血糖等疾病均属于慢性疾病,孙*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病与本次纠纷有关,且孙*在一审结束后并未上诉,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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