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徐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徐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鞍民二终字第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右侧胸部挫伤、左大腿后外侧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的事实业经法院确认。但谁是责任承担者,两级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结论。本案证人陈**、白春法、白**、杨**的证言均证实伤害再审申请人的是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先提起诉讼的曲**、白**作为原告,张**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张**答辩并未提出因此次纠纷而受伤,也未提出反诉。根据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解笔录,没有记载参加互殴的有徐*,认定徐*参与殴打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本案驳回起诉已经为张**保留了另诉的权利,原裁定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