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牛**、人民陪审员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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