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808.70元,执行费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庄*与惠*某、惠*、刘*、法**X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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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关大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陈**与被执行人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胡*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邢**、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静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