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4.50元,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庄*与惠*某、惠*、刘*、法**X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郝**、陈**与被执行人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胡*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盛**、铁岭**输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邢**、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静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薄**、胥**诉被告燕*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