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静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静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