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静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郝**、陈**与被执行人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胡*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盛**、铁岭**输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邢**、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薄**、胥**诉被告燕*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韦*娟诉被告芦**、芦*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