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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邢**、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诉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邢**、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杨*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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