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的法定代理人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法定代理人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的法定代理人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的法定代理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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