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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惠*某、惠*、刘*、法**X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庄*与被告惠*某、惠*、刘*及第三人法**X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的法定代理人庄*某、陈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庄*的法定代理人庄*某、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庄*的法定代理人庄*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庄*的法定代理人庄*某、陈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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