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5576.44.00元,执行费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巡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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