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陈**与被执行人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陈**与被执行人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法民巡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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