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陈**与被执行人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法民巡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庄*与惠*某、惠*、刘*、法**X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盛**、铁岭**输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张**与关大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邢**、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静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