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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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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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