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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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胡*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辽中**公司、沈阳**限公司、辽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邢**、第三人辽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静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薄**、胥**诉被告燕*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韦*娟诉被告芦**、芦*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佟*英诉被告芦**、芦*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英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