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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孙**、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孙**、孙**、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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