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孙**、孙**、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王**与荣礼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张**与吴**、盐城**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仇**、柏**等与中国人寿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陈*、中国太平洋**州市沧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何**、中国人民**司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徐**与周**、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张**与曹**、信达财产**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江**等与王统计、临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杨**、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