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王**、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王**、丁**、王**、王**、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亭少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757.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丁**、王**、王**、王**、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7757.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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