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苗诉被告赵**、中国太**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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