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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倪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倪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某、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31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王某某承担伤者倪某某的误工费560元、手机修理费300元、电动车修理费1150元等合计2010元;

二、两车的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王某某承担;

三、上述费用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之前支付;

四、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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