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万迎春、合肥**限公司、都邦财**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合肥**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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