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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王**、盛*、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俞*英诉被告王**、盛*、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王**、盛*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人民币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王**、盛玮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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