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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中国平**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苗诉被告张*、中国平**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苗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武晓权、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丁*苗诉称:2011年11月26日11时20分,丁*苗驾驶皖HE0510号轿车沿军二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二军路54KM+600M处,与迎面张*驾驶的皖Q60333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丁*苗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丁*苗受伤当日被送往皖南**山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该起事故经无**警大队认定,张*负全部责任,丁*苗无责任。另查明,皖Q60333号轿车在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处投保了u0026ldquo;交强险u0026rdquo;和30万元不计免赔u0026ldquo;三责险u0026rdquo;,事发承保期内。丁*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46998.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张*当庭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处投保了u0026ldquo;交强险u0026rdquo;和u0026ldquo;三责险u0026rdquo;,保险公司应该先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过部分再由张*承担。

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当庭辩称:对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本起事故还有其他受害者,应合理分摊保险份额;原告部分诉请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费依法不承担。

丁**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丁**诉讼主体适格。

2、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承担全部责任,丁*苗无责任。

3、皖南**山医院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受伤住院2天,花费医药费1494.55元。

4、安徽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

5、定损报告一份,发票三张,施救费发票一张,证明丁**车辆定损情况。

6、永达修理厂证明一份,证明丁**受损车辆修理情况。

7、交通费票据一份,证明丁**因本起事故受伤治疗、维权支付交通费1000元。

张*对丁**所举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3无异议;证据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u0026ldquo;三性u0026rdquo;无异议,证明和租赁合同上公司的名称不同,不能确定是同一个公司,证明上显示车辆租赁费用过高,明显不符合实际,真实性有异议;证据5、6u0026ldquo;三性u0026rdquo;无异议;证据7,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定。

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对丁**所举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对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医嘱上并没有加强营养和护理;证据4同意张*的质证意见,租赁合同上甲方签字有涂改,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丁**并未举证证明皖HE0510号轿车是营运车辆,若是非营运车辆,则出租所得收入是非法收入,法院应该不予支持;证据5,定损报告无异议;证据6,修理厂证明真实性有异议,还需提交修理厂相应资质的证明;证据7,交通费请求法院酌定。

张*当庭举证: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的诉讼主体资格。2、驾驶证、保单复印件,证明张*具有合法的行驶资格,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出投保了u0026ldquo;交强险u0026rdquo;和30万元不计免赔u0026ldquo;三责险u0026rdquo;,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苗无责任。

丁**、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对张*所举1-3份证据均无异议。

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无证据当庭提交。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结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对丁*苗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3、5、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予以认证;证据4,租赁合同上有涂改且为手写,随意性大,真实性不能确认,对该份证据不予认证;证据7,交通费,丁*苗住院2天,本院酌情认定为200元。

本院对张*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予以认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的质证、认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6日11时20分,丁**驾驶皖HE0510号轿车沿军二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二军路54KM+600M处,与迎面张*驾驶的皖Q60333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丁**受伤及二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丁**受伤当日被送往皖南**山医院治疗,住院二天,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该起事故经无**警大队认定,张*负全部责任,丁**无责任。丁**驾驶的车辆皖HE0510号车上乘坐人王*、王**、王**、鲍**受伤向本院起诉,根据民事判决书判决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王*、王**119034元,在三责险内赔偿王*、王**、王**、鲍**共计70702.69元。

另查明,皖Q60333号轿车在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处投保了u0026ldquo;交强险u0026rdquo;12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丁**受伤的交通事故,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平安财保无为支公司系皖Q60333号轿车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丁**的车辆营运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皖HE0510号车辆是营运车辆,不能证明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赔偿原告丁*苗医药费1494.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2天u0026times;20元/天)、营养费40元(2天u0026times;20元/天)、护理费140(2天u0026times;70元/天)、误工费160元(2天u0026times;80元/天)、交通费200元、车损25882元、施救费210元,共计28166.55元,此款由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在三责险内赔偿。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承担。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帐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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