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松诉被告胡**、被告安徽**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受理的同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另一案件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该鉴定结论影响本案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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