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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闫君与朱*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闫君诉被告朱*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朱*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u0026amp;ldquo;事实不清u0026amp;rdquo;退回蚌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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