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蚌埠**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蚌埠**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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