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杨**、青州市**有限公司、青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阳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杨**驾驶的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杨**驾驶的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