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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浙商财产**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浙商财产**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12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2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对被告的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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