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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邹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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