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年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史**与侯**、天平汽车**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田**与李**、张**、龙口**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孟**、孟**、孟**与李*、淄博**限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淄川支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宋**、青州**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房**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郭*与赵**、长安责任**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安泰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与钟**、韩**、阳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学花、李**与段**、吴**、永诚财产**青州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