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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赵**、长安责任**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赵**、长安责任**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解决争议事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基于和解而提出的的撤回起诉及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郭*撤回起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赵**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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