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孝鹏诉被告张**、安华农业**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裁定扣押被告张**驾驶的小型轿车。现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争议事项,原告撤回起诉,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扣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陈**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赵**、长安责任**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安泰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与钟**、韩**、阳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王**、阳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张**、刘**、中国太平洋**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贾**、王**、中国人**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张**、浙商财产**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纪德安、安**、被告永安财**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