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生诉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生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67元,由原告阳**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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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