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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